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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法律上的权利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第四,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延展阐述」 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说,有如下五个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不过,利益只能用来说明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单纯的利益或对利益的需要本身并不能成为权利。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诉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当然,主张也只是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如精神病人享有权利,但不可能通过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享有或行使。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资格提出主张或要求。 第四个要素是权能,包括权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pacity)。一种利益、主张或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权能才能成立。权威也有道德和法律之分。由道德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道德权利;由法律来赋予权利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这两种权威和与之相适应的两种权利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有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这里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行使或放弃某种利益或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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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国家所确认,具有国家强制性,当人们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会受到国家的干涉,国家保障这种义务的实现。其重要特点在于义务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人的利益不可能得到满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同时,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有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外的要求。 二、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分类 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2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根据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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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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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即税收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同时在有些时候,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处于权义复合状态。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收分配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一种收入分配关系,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职能。税收法律关系反映并决定于税收分配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当一种税收分配关系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而被新的税收关系所取代,必然引起旧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只能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征税机关。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由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法律关系便表现为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分配既完全对等又表现出直接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税收执法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力主体,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由税收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所决定的。但是,税收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完全单向性的支配关系,即是说,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义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场合又可能转化为权利主体,不对等也不是绝对的。 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事实行为为前提。税法事实行为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或根据。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事实和行为,税收法律关系就相应产生了,征税主体就必须依法履行征税职能,纳税主体就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1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经过国家法定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以税务机关为主的征税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延展阐述」 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分别由税务、海关以及财政等部门负责。其中,税务部门是主要的税收执法主体,海关主管进出口关税、船舶吨税并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目前部分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居于这两个系统之上的是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正部级直属机构,也是我国的最高税务管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2)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3)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4)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5)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6)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7)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8)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9)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2国家税务局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区)、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区)、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是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目前资源税暂不征收),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3地方税务局系统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区)、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区)、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区、州、盟)和县(市、区、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包括应税的产品、财产、收入、所得、资源、行为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和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可以为的行为,以及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征税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力与义务更多的体现为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权力与义务。为了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发挥好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法律必然要赋予征税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具体权力,例如税收行政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收优先权、税务处罚权等。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和程序性,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同时,有权力必有义务和责任,征税主体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之时,还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必须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权力,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职权与职责必须对等,征税主体的权力是税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征税主体的义务是其实施权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纳税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征税主体在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此处所谓"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主体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此处所指纳税主体的权利采取狭义概念,即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权利。同样,纳税人的义务也区分为广义(包括所有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和狭义(仅指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这里采取狭义概念。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主体在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保密权、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纳税权、税收救济权、税收监督权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依法诚信纳税、接受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等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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